心血管功能的保护(2)
心血管功能的保护(2)

放疗阶段
放疗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心脏损伤,影响患者的生存质量,甚至死亡。放疗所致的心脏损伤出现的时间差异较大,在放疗过程中或放疗后数月乃至数年均有可能发生。
如果患者在放疗过程中为了提高疗效采取了联合蒽环类药物的治疗方案,蒽环类药物会使心脏对放射线的耐受性降低,药物本身的心脏毒性加上放射线对心脏的损伤导致心脏疾病的发生概率升高。
放射性相关的心脏毒性损伤可分为3期,即急性期(放疗后6~48小时),潜伏期(放疗后2~47天),晚期(放疗70天以后)。
目前为止,对心脏安全的最低平均放射剂量是多少仍未可知。有研究显示,即使是最小剂量的放疗也可发生心脏缺血事件,且其发生率随着心脏受到照射剂量的增大而增加,这种风险的增加最早出现在放疗后5年,可持续至放疗后30年。
放疗相关的心脏毒性的危险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大分割放疗(提高每次放疗剂量同时减少次数的放疗)或高剂量放疗(>200cGy)。
(2)心脏受照射的体积大。
(3)合并应用心脏毒性药物(如蒽环类化疗药)。
(4)合并动脉粥样硬化等。
如何在放疗过程中保护你的心脏免受伤害呢?放疗相关心脏毒性的防护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优化技术来降低心脏受照体积和剂量:内乳淋巴结放疗的严格筛选、三维适形放射治疗和调强适形放射治疗,上述技术均已被证实可降低心脏局部放射剂量。
(2)尽量不要超过心脏耐受剂量,且使每日剂量分布均匀。
(3)当与多柔比星等损害心肌的化疗药同时或先后应用时,心脏的放射耐受量下降,此时要适当调整放射治疗剂量。但目前对放疗相关心脏毒性的保护药物还处于基础研究阶段。
放疗相关的心脏疾病包括心包病变、冠状动脉病变、瓣膜性心脏病、心肌病变和心电传导异常等。
其中最常见的为心包病变,在放疗期间发生急性心包炎通常表现为胸痛和非特异性的ECG改变或经典的ST段抬高。急性心包炎可用非甾体消炎药、秋水仙碱和类固醇等药物治疗。
慢性心包疾病可能会表现为心脏增大、慢性心包积液或缩窄性心包炎。对于慢性心包积液可行心包穿刺术。有症状的缩窄性心包炎可行心包剥离术。
放疗相关的冠状动脉病变的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与普通人群是相似的。经皮介入治疗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均可作为治疗选择。
放疗后心血管功能的监测仍应引起重视。
保留基线水平的12导联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随访中,若条件允许可行胸部X线及CT扫描的评估,因为慢性心包积液(可能在放疗后数月至数年后发生)或心脏轮廓扩大通常于随访的胸部X线检查中发现,任何少量的心包积液都应进行定期随访。
若出现了心脏相关症状应进行超声心动图随访。对于高危但无症状者(接受左侧胸部放疗,并具有>1个放疗诱导心脏损伤的危险因素),放疗结束后的第5年应进行超声心动图筛查,对于中、低危患者,超声心动图筛查应于放疗结束后的第10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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