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最新建议!用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
翁心华,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男,1938年生,1962年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本科,同年起在华山医院传染病教研室工作至今。1986年曾在莫斯科原苏联中央热带病研究所进修。现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传染病科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内科学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会主任委员,上海医学会传染病学会主任委员,上海医学会内科学会及热带病与寄生虫病学会副主任委员,《中华传染病杂志》主编,《中华内科杂志》编委。
对干扰素作用的基本认识 :慢性乙型肝炎发病的基本因素是持续的病毒复制和机体对病毒的免疫反应。 免疫功能正常人群感染HBV后能在短时期内有效清除病毒,基本不发展为慢性感 染。大多数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对HBV免疫耐受,难以通过免疫反应清除病毒。病程中患者反复出现肝脏炎性反应坏死和纤维化,甚至最终进展至肝硬化和肝细胞癌。目前,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策略是长期最大限度地抑制病毒复制,或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反应来提高清除病毒能力。 干扰素是目前公认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重要药物,具有增强清除病毒的免疫功能和直接抑制病毒的作用。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是临床医师防治慢性乙型肝炎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专家建议》是在遵循《指南》原则前提下在临床应用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对《指南》的细化和补充,目的是为了提高临床医师的可操作性。具体如下:
对于有抗病毒治疗指征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应首先考虑追求更高的治疗目标,优先 推荐选择持续应答率较高的干扰素治疗,对有条件的患者可优先推荐选择聚乙二醇干扰素。 在使用干扰素治疗时应实施个体化治疗方案,根据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情况、起效与否或起效时间等,在《指南》基本治疗方案基础上适当调整监测和随访时间、用药剂量、疗程,必要时可根据患者早期应答情况考虑是否改变治疗方案 。 在有抗病毒指征的患者中,相对年轻的患者(包括青少年患者) 、希望近年内生育的患者、期望短期完成治疗的患者、初次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机体免疫反应较强的患者( 如病毒载量 较低、 ALT水平较高、肝脏炎性反应程度较重) 等, 应优先推荐干扰素治疗,对其中有条件的患者可优先推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关于 AL T为( 1 ~2 ) X UL N或 ALT >1 O×ULN的患者考虑干扰素治疗时, ① 对于反复出现轻度 ALT水平升高[(1~2 ) ×UL N] 或 ALT正常 的患者, 如果患者年龄较大(40岁以上)、有慢性乙型肝炎或肝细胞癌家族史、HBeAg阴性、B型超声或CT检查提示肝脏有慢性病变,建议行肝组织活检。对G2或以上患者, 建议实施 抗病毒治疗(包括干扰素) ; ② 对于ALT水平明显升高( >1 0 ×UL N) 应当实施抗病毒治疗。如考虑使用干扰素则应先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同时适当给予护肝等对症和支持治疗。一旦ALT水平开始下降, 或已下降至<l O ×uI N, 不伴有明显胆红素升高则可采用干扰素治疗。可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按正规剂量或先从小剂量开始; ③ 对于ALT水平明显升高(>1 0×UIN)的患者考虑干扰素治疗时,应当由具有丰 富干扰素临床应用经验的专家实施或指导实施。治疗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必要时可考虑调整治疗方案。 5:关于聚乙二醇干扰素a~2 a的基本剂量和疗程及个体化调整, ① 治疗后患者外周血 WB C总数≤ 1 .5×1 0 /I或中性粒细胞计数≤0.75×10/L或 PLT计数≤5O ×1 0。/ L,应下调剂 量至135fig继续治疗,并加强监测;如外周血WBC总数≤1.0×10/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0.5 ×1O/L或 P LT计数≤25×10。/L,应暂停使用1次,1周后复查。如指标回升后可恢复常规剂量治疗或从小剂量开始治疗。对于中性粒细胞或PLT计数下降明显患者可试用重组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 或重组血小板生成因子等对症治疗。 ② 对于治疗达到我国《指南》完全应答标准的患者,至少维持巩固治疗6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疗程;对于部分应答患者即使已满 1年基本疗程仍应继续治疗,直至达到完全应答,并至少维持巩固治疗6个月。 ③ 对于治疗3个月尚未出现治疗应答的患者可以在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加强随访观察。如果治疗6个月仍未出现治疗应答,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根据患者意愿和配合程度来决定下一步治疗。对于HBVDNA或 HBeAg定量有一定程度下降,且配合良好的患者,可以继续观察治疗1~3个月,再根据患者应答情况决定是继续治疗还是改变治疗方案。 关于聚乙二醇干扰素 a 一 2a治疗中的监测、随访和处理 ① 治疗前作重要指标的基线水平测定,包括HBVDNA定量、 HBeAg和HBsAg定量或半定量、ALT和 AST、TBil和 DBil 、血常规等,应进行肝脏超声或CT检查,检测空腹血糖、甲状腺功能或甲状腺自身抗体[促甲状腺激素(TSH)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 FT3 ) 、游离甲状腺素( FT4 )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 )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TPOAb) ] 等指标。 ② 开始治疗后每周监测 1次血常规 ,并根据变化适当处理( 见建议10中不良反应的认识和处理),指标稳定或改善后可逐渐延长检测间隔时间,直至每月监测1次。 ③ 治疗开始后的前3个月, 应每月1次监测 ALT和HBVDNA,明显下降后或复常后可延长监测间隔时间,直至每3个月1次。HBeAg阳性患者应同时监测HBeAg和抗一 HBe的定量或半定量变化,同时还可检测 HBsAg和抗一 HBs的定量变化。 ④对于达到治疗终点后结束治疗的患者,应密切随访,起初每月1次,3个月后逐渐延长随访间隔时间。维持应答和病情稳定 的患者可每 3~6个月随访 1次。 在对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患者作疗效预测时, ① 不能根据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的疗效预测规律来进行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预测,也不宜根据核苷类似物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预测规律来预测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效果 。 ② 在预测或判断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是否发生持续应答时,观察时间不宜过短,应在6个月甚至更长治疗时间后。 ③可根据治疗过程中患者HBeAg或HBsAg定量或半定量检测的动态变化,结合HBVDNA变化, 进行综合判断。 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中, ① HBeAg阳性患者24周时,如HBeAg效价下降至≤1OPEIU/mL,继续治疗至48周 。对其中经48周治疗仍未发生HBeAg血清学转换,但HBeAg效价仍稳定下降的患者可继续延长治疗至72周 ;如24周时患者HBeAg效价下降至1O ~100 PEIU/mL,可继续延长治疗至72周;如 2 4周 时患者 HBe Ag效价≥ 100PEI U/ mI ,且 HBV DNA≥5.0l g拷 贝/ mL,建议联合或改用核苷(酸)类似 物治疗。 ② HBeAg阳性患者治疗24周时,如HBsAg定量下降至≤ 1500IU/ mL, 继续治疗至48周。对其中治疗 48周仍未发生HBeAg血清学转换 的患者继续延长治疗至72周;如治疗24周 时患 者 HBs Ag定量下降至 l500 ~20000I U/ mL, 可继续延长治疗至72周;如治疗24周时患者HBsAg定量≥20000IU/mL,HBVDNA≥5.0 l g拷贝/mL,建议联合或改用核苷(酸)类似物治疗。 ③ HBeAg阴性患者治疗 24周时,如HBsAg定量下降>1lgIU/mL,继续治疗至48周。对其中治疗48周HBsAg定量仍>10IU/mL、但HBsAg定量仍持续稳定下降的患者可继续延长治疗至72周;如治疗24周 患者HBsAg效价下降< 11gIU/mL,建议联合或 改用核苷( 酸) 类似物治疗。 关于干扰素治疗过程 中根据 RGT原则联合治疗,①HBeAg阳性患者经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24周时,如 HBeAg效价≥100 PEIu/mI或HBsAg定量≥20000IU/mL,且 HBV DNA≥ 5 .0 l g拷贝/mL,建议联合核苷( 酸) 类似物治疗。 ②HBeAg阴性患者经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24周时,如 HBsAg定量下降≤1 l g IU/mL,建议联合核苷( 酸) 类似物治疗。 ③ 经联合治疗24周后,根据患者HBeAg或 HBsAg水平的动态变化,决定是继续联合治疗,还是改用某一种单药继续治疗。如果HBVDNA下降至检测水平以下,且HBe Ag出现血清学转换或HBsAg定量接近消失,则可以考虑停用核苷(酸)类似物继续聚 乙二醇干扰素治疗至72周;如果 HBVDNA 下 降至检测水平以下,但HBeAg或 HBsAg水平下降不明显,则可考虑停用聚乙二醇干扰素继续核苷 ( 酸) 类似物长期 治疗。 关于干扰素的主要不良反应的认识和处理 ① 应密切监测外周血常规变化,对明显异 常患者按建议 5 ① 中的方法处理。 ② 要高度关注干扰素治疗期间患者可能出现的精神异常。对于出现轻度抑郁患者,可适当对症处理;对症状明显患者应与精神科医师共同诊治;对严重精神异常患者应及时中断干扰素治疗。 ③ 应定期监测甲状腺功能或甲状腺自身抗体等相关指标(TSH、FT3 、FT4、Tg Ab、 TPOAb)及与甲状腺疾病相关症状。对于TSH正常和甲状腺自身抗体阴性患者应每 3个月监测1次,直至干扰素治疗结束;对于TSH正常和甲状腺自身抗体阳性患者应每 2个月监测1次,直至干扰素治疗结束;对于TSH异常患者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一般而言,对于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可在甲状腺素治疗同时继续干扰素治疗,对于Grave病轻症患者可在抗甲状腺素治疗同时继续干扰素治疗,但均应密切监测。治疗中出现的严重甲状腺疾病患者应与相关专科医师共同诊治,必要时可停止干扰素治疗。
来源:《中国传染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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