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肺癌,医院承担责任

今年60岁的张先生被石碁某医院诊断为肺癌,然而张先生在住院治疗后却没发现肺癌,他的精神为此受到严重困扰。虽然广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我区法律援助律师、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毛志峰律师提出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违反相关规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基本采纳毛志峰律师的意见,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患癌后发现诊疗错误


    2010年8月的一天,张先生因左上腹疼痛到石碁某医院门诊检查,被诊断为“考虑左肺叶后基底段周围型肺癌,伴轻度阻塞性肺炎”。张先生感到十分惊讶,为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几天后,他再到该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并治疗,最终确诊为左肺癌。经多次诊断都得出肺癌的结论,张先生只能选择相信诊断结果。住院期间,主诊医生还建议张先生做手术,以防止癌细胞扩散,但张先生因不能筹集足够的医疗费,故未接受医生建议进行相关的手术,并经住院治疗11日后出院。


    张先生多次到该院复诊,诊断结论仍为肺癌。在复诊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其中2010年11月4日的CT检查报告中记录“原左肺下叶后基底段软组织密度影已消失……双肺门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张先生对此报告产生怀疑,便于2010年11月23日再次入院作详细检查。张先生住院后,积极配合医院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经4天的住院治疗,张先生于2010年11月23日出院,出院记录中的出院诊断并没有再提及肺癌,只有贲门失驰缓症、慢性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球炎、左下肺炎治疗后心肌劳累及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的诊断。张先生此时才知道并没有癌症,之前医院的诊疗一直都是错误的。


    医学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2年6月20日,广州市医学会对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将石碁某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病历资料及医疗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实施了多项相关检查,上述检查结论意见使用了“考虑左肺下叶后基底段周围型肺癌”、“未见明确癌细胞”、“未检出癌细胞”等文字,在出院诊断中也明确记载“左肺肿物查因:左肺癌”,可见被告并未确诊原告患有肺癌。至于被告在《检验粘存单》“诊断”一栏记载“左肺癌,阻塞性肺炎”,及在《门诊病历》“诊断”一栏记载“肺癌”,属于医疗病历书写习惯或不足。被告在对原告肺癌诊断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为其实施抗感染、化痰等对症治疗方案时与原告沟通不足,未予释明,导致被告误以为已实施抗癌治疗。被告的上述医疗不足并未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患者出现纳差等不适的病情变化是其消化系统原发疾病自然进展所致,与医方医疗行为不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书写病历违规 二审胜诉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委托毛志峰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毛志峰律师接案后认真阅读了案件的诉讼材料,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记载“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医方在诊疗中的确存在过错。


    毛志峰律师结合案情翻阅关于医疗程序和病历撰写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规章、规范等文件。最终结合《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十一点“对病史清楚、体征明确或已做过特殊检查、诊断依据充分者,可直接写‘诊断’,不能明确的可写‘初步诊断’……”的规定,指出该医院在没有确诊情况下诊断:“左下肺支气管肺癌”,违反了《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的,而不是一审法院所认为仅属于医疗病历书写习惯或不足。


    医方的上述行为,使张先生有理由相信医方的确诊结果为自己患有肺癌。而医方无证据证实已就上述诊断结论的书写与真实病情可能存在的差异向患方作出过充分解释,使60岁的张先生认为自己患有癌症后精神受到严重困扰与不安、情绪低落,影响日常生活,并为张先生及其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


    毛志峰律师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上诉医疗向张先生赔偿损失。在二审中,法院基本采纳毛志峰律师的意见,毛志峰律师成功为张先生挽回部分损失。


    ■律师支招


    医疗事故案件如何维权


    民事诉讼关键是靠证据,举证不能即意味着败诉,所以举证就特别重要。虽然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但患者也应就医患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计算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方面的证据不足诉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驳回。所以患者应当注意对医疗发票、病历等医患关系证明材料的保管。同时病历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病历中的一些细节往往会成为案件的关键。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后,在此再提醒相关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案中,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也有可能得到赔偿。所以这要求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乃至办案律师要注意细节,不能只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还要了解清楚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技术过错是程序过错。


参与评论

更多
图片验证码

评论列表

更多
按投票顺序

必须要负责任啊。

举报
2015-05-11 09:20:24
有用(0)
回复(0)
这个应该是要负点责任的吧
举报
2015-05-07 17:11:04
有用(0)
回复(0)

个人觉得是医院有点责任的

举报
2015-05-10 11:01:22
有用(0)
回复(0)
感觉一定要负责任,太不认真了吧
举报
2015-05-10 21:16:15
有用(0)
回复(0)
这种不算特别严重,但是医生还是要承担点责任的。毕竟是误诊啊
举报
2015-05-10 23:08:11
有用(0)
回复(0)
这样的事也能发生啊
举报
2015-05-10 23:12:17
有用(0)
回复(0)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