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错把肺结核当成肺癌医,死者家属获赔62余万。

【医院错把肺结核当成肺癌医,死者家属获赔62余万】人民网温州4月22日电 温州某医院的手术台上,外科大夫把病人的肺结核当成肺癌治,致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

昨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1342元。目前,涉案医院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患者咳嗽、咳痰、少量出血

医院初步诊断疑似肺癌

患者王先生是温州龙湾人,48岁,生前在浙江某钢业公司担任对账员一职。

2012年9月13日,王先生因为咳嗽、咳痰、咯少量血,前往温州某医院门诊部就诊。CT检查结果:王先生左上肺空洞伴炎症,左肺门淋巴结显示。

过了4天,王先生便住进了该医院胸外科。医生在诊断报告上写下“左肺癌?”,初步诊断王先生的症状疑似为肺癌。

同年9月27日,王先生在该院接受左上肺癌根治手术。

“做完手术后,他就一直说自己不舒服,然后一直冒冷汗,脸色苍白。”王先生的妻子,胡女士称,丈夫在当天下午4点15分左右就神志不清,面色苍白,马上告知了医护人员。经抢救无效,王先生于当日晚上6点05分被宣告死亡。

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书上注明:左肺部根治术后,心肺骤停。

丈夫去世后,胡女士认为医院抢救措施不规范,病历记载内容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多次和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提供病理诊断书。

直到同年10月11日,胡女士一方才收到医院的三份病理诊断书,诊断书上记载为“左上肺结核球。”这就是说,丈夫王先生患的是肺结核,不是肺癌,胡女士认为王先生的死和医院的误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院方面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大小无法协商一致,2013年,胡女士一家便将医院告到了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7006元。

经鉴定:诊治过程存在医疗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鹿城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对医院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手术前鉴别诊断考虑不全面,没有采取鉴别诊断肺结核所需的其他常规检查手段,存在过错。

手术中,外科医生通过电话获知快速病理报告为左肺癌,需肺癌根治手术,但是病理学诊断书面报告是在手术后次日发出,存在延误,内容与电话报告不服,存在过错,该过错错误地引导了手术范围的扩大,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手术后,王先生出现大出血,鉴定机构认为手术后大出血系严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方面对这一常见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对王先生病情疏于观察,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王先生有高血压病史,术后血压一度偏高,失血性休克在代偿期不易作出判断,一旦进入失代偿期确实较难抢救成功。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方面在对王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62余万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先生因病入住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医院方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医院方面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合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为621342元,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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