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妊娠问

2、SLE 患者妊娠时机的选择

由于妊娠前 6 个月内出现病情复发者在妊娠期间发生病情复发或加重的危险是妊娠前病情稳定达 6 个月以上患者的 7 倍;妊娠前 1 年内多次出现病情活动、妊娠时病情即处于活动状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等都是造成 SLE 患者不良妊娠转归的危险因素,因此,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 SLE 患者方可妊娠,即妊娠前病情稳定至少 6 个月以上(最好在 1 年以上)、尿蛋白定量(24 h)在 0.5 g 以下、服用的糖皮质激素剂量在 15 mg/d 泼尼松相当剂量以下、没有服用免疫抑制剂(除羟氯喹外)的患者。密切加强妊娠期间的病情监测

SLE 患者在妊娠期间有可能发生病情复发,对患者本身和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妊娠的后 3 个月内。因此应该对 SLE 妊娠患者进行密切随访,监测病情的变化。一般来说,在妊娠的前 20 周内每 4~6 周随访 1 次,妊娠 20~28 周内每 2 周随访 1 次,在妊娠 28 周后应每周随访 1 次,直至分娩。每次随访时要仔细询问并检查有无病情复发的临床表现,并进行血、尿常规检查、检测血清补体水平与抗双链 DNA 抗体滴度,以及生化检查,包括肝、肾功能与血尿酸水平,因为这些指标不仅可以监测患者是否出现病情活动,血清补体水平降低和抗双链 DNA 抗体滴度的升高以及血 C 反应蛋白水平升高还预示着 SLE 患者的胎儿发生早产的危险增加,并且血尿酸水平增高还有助于我们鉴别先兆子痫与狼疮肾炎。

如果在妊娠期间出现了病情活动,那么应该根据病情活动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治疗措施和药物的选择。对于一般性的疼痛问题,可以安全使用对乙酰氨基酚,非甾体抗炎药仅在妊娠前 3 个月的后期与第 7 个月之前使用才是安全的,因为在妊娠晚期使用有引起胎儿动脉导管早闭以及分娩过程中出血过多之虞。如果患者的病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来控制时,应该选择不能通过胎盘的不含氟的糖皮质激素剂型。当患者的病情必须使用免疫抑制剂时,可以选择硫唑嘌呤或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列为 C 类药物的环孢素和吗替麦考酚酸酯,甲氨蝶呤、环磷酰胺、来氟米特因有致畸作用,故慎用。对于那些在妊娠前就服用羟氯喹的患者在妊娠期间应该坚持服用,而且羟氯喹还可以安全地用于控制 SLE 患者妊娠期间出现的轻度病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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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科普,虽然我还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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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4 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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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ili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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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4 15: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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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4 1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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