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范畴
近期的判例也在证明这一点(见图片),即红斑狼疮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重大疾病”,婚前隐瞒红斑狼疮的病情不会直接导致婚姻可撤销。
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重型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双向等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所以如果狼疮患者严重到侵犯大脑引起以上重型精神疾病,且婚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实践中婚姻属于可撤销。
此外,狼疮被当今医学界认为不属于遗传疾病,所以对于狼疮患者来说,无论对方以无法生育为由,还是无法自主生活为由,还是遗传为由认为患者婚前隐瞒病情而起诉撤销婚姻,实践中都倾向驳回。
本文仅为学术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受具体事实,证据和法院裁判影响,不应直接以此作为行动根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收藏
回复(4)举报
参与评论
评论列表
按投票顺序
学习了
举报
2026-04-02 08:12:35 有用(0)
回复(1)
该昵称无法显示必须不被划入范畴啊,不然糖尿病高血压等咋搞,但狼疮精神病得另说
举报
2026-04-02 09:26:18 有用(0)
回复(1)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2013-11-19 14:23:04
爸爸确诊病情已经有11个多月了。一共做了8次大化疗,2次小化疗,以及35次放疗,上月返医院检查“瘤子”没有了。这一路走来,有多少的艰辛与泪水。在这里与大家分享爸爸的治疗过程。起初,拿到病例报告的时候,
2013-11-19 14:31:01
妈妈患肺癌已经有三年了,这三年来一直在接受治疗到现在,下面是妈妈检查以及治疗的过程。2010年10月,妈妈体检出肺癌IV期,纵隔淋巴转移,肝部转移,去省肿瘤医院复查,做了PET-CT,结果一样,省肿瘤
2013-11-19 15:04:43
2011年11月,妈妈被诊断肺癌,我在网上浏览了很多帖子,学到了很多,看到了一批又一批共同奋斗在抗癌战线上的战友。这15个月走下来,越来越体会到抗癌之路的艰辛,今天发个帖子,记录一下妈妈的治疗经过,也






